原标题:景洪市出台《奖励实施办法》鼓励实名检举控告
近日,景洪市纪委市监委出台《关于实名检举控告全市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奖励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提倡实名检举控告,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,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监督作用。
《办法》对实名检举控告人的界定、实名检举控告的对象条件、奖励范围,以及奖励程序等一一作出说明,积极发挥信访举报部门“问题线索主渠道”作用,推动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。
《办法》规定,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,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,经景洪市纪委市监委核实确系本人提供的检举控告,属于实名检举控告。冒用、假借他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进行检举控告且不愿提供真实信息,或本人否认检举控告的,或2个工作日内所留电话无法联系达3次的,不视为实名检举控告。属于实名检举控告对象的奖励范围,应符合以下条件:反映各乡镇村委会党员、干部的问题线索和反映各居民委员会党员、干部的问题线索。有关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、案件查办过程中检举揭发他人的,以单位、组织名义提供的检举控告,以及其他市纪委市监委认为不予奖励的情形,则不属于奖励范围。对属于奖励范围内的实名检举控告,经查证属实,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或为国家、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,属于反映环保领域、疫情防控、涉黑涉恶、走私护私、扶贫领域、参与偷越国境和其他民生领域等问题线索的,给予奖励。(玉南凤 周书芹)